长鸿高科: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、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
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、合规性
及提交的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
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拟以支付现金方式
购买广西长科新材料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广西长科”、“标的公司”)100%
股权(以下简称“本次交易”或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”)。目前,广西长科的股
东为宁波恒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恒运能源”),持股比例为 47.15%;
广西广投科元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(以下简称“广投科元”),
持股比例为 46.14%;广西广投长科新材料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
(以下简称“广投长科”),持股比例为 6.71%。恒运能源正与广投长科商议于
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提交董事会前受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6.71%股权,
故本次交易最终交易对方为恒运能源、广投科元。前述股权转让完成后,公司通
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恒运能源、广投科元持有的标的公司 53.86%、46.14%股
权。本次交易完成后,公司将持有广西长科 100%股权,从而取得其控股权并纳
入合并报表范围。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,根据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》
等相关法律法规,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。
公司已按照《公司法》《证券法》《重组管理办法》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
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—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》《上海证券交易
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—重大资产重
组》等有关法律法规、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就本次交易相
关事项,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,该等法定程序完备、合法、有效。
公司就本次交易拟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。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保证公司
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
并对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。
特此说明。
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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